| 1、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三份 |
| 2、 |
申請變更事項,如為廠名、廠址及產業類別者,應檢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
| 3、 |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二份 |
| 4、 |
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在政府開發工業區申請增購土地者免附)。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二份 |
| 5、 |
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符合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二份 |
| 6、 |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電力容量、熱能者,如為非都市土地,應檢附原廠地土地登記簿謄本(標示部),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二份 |
| 7、 |
增加產品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
| 8、 |
變更工廠負責人者,應檢附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住所證明文件二份 |
| 9、 |
增加產品種類者,如屬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