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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大QA 2023年「網路銷售營業人新制」上路,如果您有在網路上賣東西,儘早完成相關作業,以免受罰唷!

發布日期:2022-12-31

「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
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疑義解答(Q&A)
Q1: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之理由?
Q2:本次「稅籍登記規則」修正重點有什麼?
Q3:本次「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重點有什麼?
Q4:哪些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於
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
營業人名稱」?
Q5:新制實施後,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
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所指的名稱是網路上
的名稱(市招)嗎?
Q6:哪些營業人應於其收取費用的原始憑證載明證明營業事項經過之必要交易
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Q7:什麼是「營業人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
會員加入賣家」?
Q8:本次「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修正,於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Q9:營業人僅申請辦理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或「向網
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的申辦
登記期限及方式?
Q10:營業人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其他應登記事項(
如營業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等)」的申辦期限及方式?
Q11:如果沒有配合辦理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會有處罰嗎?
Q12: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如僅異動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商工登記
上的營業項目嗎?
Q1:修正「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之理由?
A1:
一、稅籍登記規則:
現行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
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以下簡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甚為普遍,其網域名稱
及網路位址等經營資訊如同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允屬重要資訊。因此,為
提供消費者充分之營業人資訊,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有必要將
該等資訊納入營業人申請稅籍登記之應登記事項,該等營業人亦應於其網
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稅籍登記資
訊。
二、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針對營業人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以下簡
稱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明確記錄其交易對象相關資訊
,亦有必要明確規範其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載明證明營業事項經過之必
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Q2:本次「稅籍登記規則」修正重點有什麼?
A2:
一、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者,均應於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其「網域名稱及網路
位址」。營業人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
會員加入賣家者(即利用其他業者網路平臺銷售者),應連同其向各業者申
請之各該「會員帳號」一併登記。
二、營業人從事網路銷售,應於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
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其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名稱
」。
Q3:本次「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修正重點有什麼?
A3:營業人以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向該他人(會員賣家)或其交
易相對人(買家)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應載明憑以計費之交易品名、交易
日期、交易金額與其他財政部規定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該等必要交易紀錄
對應之付費者身分識別資料,如付費者名稱併其註冊帳號。
Q4:哪些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登記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並於
其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及「營業人名稱」?
A4: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其電子方式銷售
媒介無論係為營業人自行開發建置或他人所有均包含在內。
1
二、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
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
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自
112年1月1日起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至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
,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自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Q5:新制實施後,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
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名稱,所指的名稱是網
路上的名稱(市招)嗎?
A5:係指「營業人名稱」,即營業人在商工登記主管機關及國稅局登記的名稱

Q6:哪些營業人應於其收取費用的原始憑證載明證明營業事項經過之必要交易
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A6:以網路平臺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並向該他人(會員賣家)或其交易相對
人(買家)收取費用之境內營業人均屬之。
Q7:什麼是「營業人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
會員加入賣家」?
A7:指營業人為利用他人網路平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向擁有該等電子銷售媒
介之業者申請成為會員,進一步取得該等電子銷售媒介之賣家身分。舉例
來說,銷售服飾之營業人,於蝦皮購物及Yahoo拍賣電子平臺註冊成為賣
家會員,嗣後在蝦皮購物及Yahoo拍賣電子平臺刊登並銷售商品,即屬此
類情形。
Q8:本次「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修正,於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A8: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Q9:營業人僅申請辦理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或「向網
路服務提供業者或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的
申辦登記期限及方式?
A9:
一、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立的營業人
(一)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從事網路銷售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
,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填列「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在地
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
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請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二)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列「
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或透過財
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請變更登記
,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
二、11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
(一)應辦理商工登記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等組織),由所在地國稅
局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基本資料辦理稅籍登記並
核發核准函,該等營業人應於核准函發文日起15日內,填寫「營業人設立
事項表」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補辦,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
路交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請。
(二)非應辦理商工登記者(即設籍課稅者),應於開始營業前,連同其他應登
記事項(如營業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登記。
(三)申請稅籍登記時,尚未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於稅籍登記後才從事
網路銷售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
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
三、營業人已完成應登記「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向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或
其他提供虛擬主機之中介業者申請之各該會員帳號」事項,事後如有變更
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登記,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2.1.1網路交
易稅籍登記新制專區」線上申請變更登記。
Q10:營業人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及「其他應登記事項(
如營業人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等)」的申辦期限及方式?
A10:
一、商工登記者(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等組織),應於辦妥公司、商業
或有限合夥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應登記事項之變更登記,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
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
二、非商工登記者(即設籍課稅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營業
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稅籍應登記事項之變更登
記,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
Q11:如果沒有配合辦理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會有處罰嗎?
A11:
一、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立的營業人
(一)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從事網路銷售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者
,如未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應登記事項,依財政部111年8月8
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有關「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登記」規定處罰;惟自同年5月1日起仍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
依法處罰。
(二)自112年1月1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者,如未於規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稅籍
登記事項變更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二、112年1月1日以後新設立的營業人
(一)申請稅籍設立時已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未依所在地國稅局核准函
提示內容補辦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或未於辦理稅籍登記時主動填載網路
銷售應登記事項(即設籍課稅者),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2款有關「申
請營業登記事項不實」規定處罰。
(二)申請稅籍登記時未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惟於稅籍登記後才從事網路
銷售者,未於規定之日起15日內申請稅籍登記事項變更者,應依前揭營業
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
Q12: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如僅異動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商工登記
上的營業項目嗎?
A12:鑑於111年8月8日修正「稅籍登記規則」新增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非屬
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有限合夥法所定應登記事項範圍,爰從事網路銷售
營業人倘僅異動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應逕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變更
登記。